吸引各类人才来宿落户创业就业
享受购房补贴实施细则(试行)
为贯彻落实《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宿政发〔2019〕5号),经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人才发展中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科学技术局、市教育体育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联合会商,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请对象
宿州市区包括市直、埇桥区和宿州经开区、市高新区、宿马园区、鞋城、循环经济园所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不含国有企业)引进的人才;已签订劳动合同的务工人员。
二、补贴条件
(一)引进人才享受补贴,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或自主创业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
2.未享受我市购房优惠政策;
3.在宿州市区购买首套商品住房、办理不动产登记证;
4.已落户市区。
(二)务工人员享受补贴,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半年及以上;
2.未享受我市购房优惠政策;
3.在宿州市区购买首套商品住房、办理不动产登记证;
4.已落户市区。
三、补贴标准
1.引进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或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给予10万元购房补贴;
2.引进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或具有中级职称的技术人员给予8万元购房补贴;
3.引进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或具有初级职称的技术人员给予4万元购房补贴;
4.引进全日制高职院校或其它院校专科毕业生给予3万元购房补贴。
5.务工人员给予2万元购房补贴。
四、其他规定
(一)各项优惠政策由引进人才自主选择,但不重复享受。引进人才在市区范围内流动的,只享受一次优惠政策。
(二)市属企业、区属企业以及园区所属企业,可根据引进人才和使用务工人员的实际情况,每年按季度申请住房补贴资金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三)引进人才和聘用务工人员出现违约,或弄虚作假、骗取补贴等情形的,依法依规追缴补贴所得,并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五、办理流程
(一)申请。由个人向所在企业提出申请(相关表格见附件1),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初审。由企业对个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并按企业所属地原则,分别向市、区牵头部门或各园区管委会提交单位申请(相关表格见附件2)。
(三)复审。市属企业申报的,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人才发展中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等单位,根据工作职责,分别提出审核意见。各园区所属企业申报的,由园区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复审。埇桥区属企业申报的,由埇桥区牵头部门组织相关单位提出审核意见。
(四)公示。对符合条件的,由市直牵头部门、埇桥区牵头部门或园区管委会通过政府网站、媒体等予以公示。
(五)审定。对公示无异议的,报请同级政府研究批准。
六、相关事项
(一)本实施细则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人才发展中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市房地产管理服务中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科学技术局、市教育体育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二)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来宿落户创业就业享受购房补贴申请表(个人填
报)
2. 来宿落户创业就业享受购房补贴申报表(单位填
报)
3. 来宿落户创业就业享受购房补贴人员名册
附件1
来宿落户创业就业享受购房补贴申请表(个人填报)
姓名 | 性 别 | 出生年月 | ||||||||
身份证号 | 落户时间 | |||||||||
户籍地址 | 现住址 | |||||||||
工作单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社保缴纳地 | 缴费时长 | |||||||||
劳动合同 起止时间 | 学历学位 | |||||||||
毕业时间、毕业学校及专业 | ||||||||||
职称类别 | □高级 □中级 □初级 | 职称名称 | ||||||||
取得时间 | 颁发单位 | |||||||||
购房合同备案时间及编号 | ||||||||||
配偶及子女信息 | ||||||||||
关系 | 姓名 | 证件号码 | 工作单位 | 是否可享受购房补贴 | ||||||
申请类型 |
□ 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或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
□ 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或具有中级职称的技术人员;
□ 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或具有初级职称的技术人员;
□ 全日制高职院校或其它院校专科毕业生;
□ 企业务工人员
□ 自主创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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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承诺函 | 1.本人已了解并知晓有关来宿创业就业享受购房补贴文件及相关申请流程,并承诺所填报信息和所提交的资料全部属实。如有不实之处,愿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记入个人征信系统并向社会公布。 2.承诺将积极配合资格审核部门的核查,并同意授权资格审核部门向不动产登记、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调查核实申请人及配偶的相关情况。 3.领取购房补贴的所购住房,自取得不动产权证满5年方可上市交易。 4.住房等条件发生变化时,及时如实向用人单位申报。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
用人单位 审核意见 | 拟同意申请购房补贴,补贴金额为 万元。
单位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备注 |
说明:1.该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由单位留存、一份送审核牵头单位;
2.同一家庭成员均符合条件的,分别填写表格,并注明相关信息。
附件2
来宿落户创业就业享受购房补贴申报表(单位填报)
单位名称 |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
单位地址 | |||||
单位类型 | □国有企业 □民营企业 □其他 | ||||
申请人数 | 合计金额 | ||||
开户银行名称 | 银行账号 | ||||
委托办理人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
用人单位 联系电话 | 委托办理人 联系电话 | ||||
用人单位诚信承诺函
我单位办理宿州市引进人才住房补贴申请,郑重承诺如下: 1.此次申报的人员均为我单位在岗职工,具体人员名单详见《来宿落户创业就业享受购房补贴人员花名册》(附后); 2.此次提交的单位及申请人的所有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 3.将严格按照市政府及相关部门文件要求,履行并承担主体责任;否则,愿意接受管理部门做出的取消申请资格、退回补贴资金的处罚,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及任何法律和经济责任。
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单位盖章: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
附件3
来宿落户创业就业享受购房补贴人员花名册(单位填报)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姓名 | 性 别 | 出生年月 | 证件号 | 户籍地址 | 社保起 止日期 | 劳动合同 起止日期 | 学历 学位 | 职称 | 购房合同 备案号 | 补贴 类型 | 补贴 金额 | 联系 电话 |
1 | |||||||||||||
2 | |||||||||||||
3 | |||||||||||||
4 | |||||||||||||
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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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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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部门联合复审确认表
申报单位名称 |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
申请人数 | 合计金额 |
经信部门意见 | 人才发展中心意见 | 人社部门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盖章)
年 月 日 |
(盖章)
年 月 日 |
税务部门意见 |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意见 | |
(盖章)
年 月 日 |
(盖章)
年 月 日 | |
公安部门意见 | 财政部门意见 | |
(盖章)
年 月 日 |
(盖章)
年 月 日 |
部门联合复审职责分工
1. 经信局:确认申请单位是否符合“宿州市区包括市直和宿州经开区、市高新区、宿马园区所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不含国有企业)”。
2. 人才发展中心:确认申报人员是否属引进人才范围。
3. 人社局:确认申报人员“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专业技术职称”是否真实。
4. 税务局:确认申报人员是否“未享受我市住房优惠政策”。
5.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确认申报人员是否“在宿州市区购买首套商品住房、办理不动产登记证”。
6. 公安局:确认申报人员是否“已落户市区”。
7. 财政局:确认申报单位“申报人数与补贴金额”是否准确。
8. 发改委:对宿政发〔2019〕5号文件提出解释意见。